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 一、依據本府文化局115年2月13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 11530090094號函及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2條規定辦 理。 二、文化局業公告本市新增登錄文化資產(如附件),為強化 學生對在地文化資產之認識與保存觀念,請各校依課程屬 性及教學規劃,適度融入相關教學內容。 三、檢附本案相關資料共4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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