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日起教育部受理學校環境教育人員以「經歷」提出申請,歡迎符合認證資格之教師提出申請。辦法如下:
- 法源:《環境教育法》第10條及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》。
- 教育部受理認證範圍如下:
- 各級學校現職教師、職員
- 專業領域: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(請參考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)。
- 以「經歷」管道申請:
依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,若需以此條件申請者,需符合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三年或累計五年以上,其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,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24小時以上。 - 倘申請身份、專業領域及申請管道非上述範圍者,請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提送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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